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部文件 建质[ 2003]84 号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 2003年 6月 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1992年版)和建设 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 [1995] 230 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 2003年 6月 1日起同 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前 言 本规定依据国家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 年版 ) 3.6 建筑电气 3.6.1 在初步没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 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主要电气设备表、计算书 。 3.6.2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1)工程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层数、高度等; 2)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 3)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部门 (如供电部门、消防部门、通信部门、公安部门等 ) 认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 4)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 (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 和版本号 ); 5)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 2 设计范围。 1)根据设计任务书和行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的设计内容,以及与相关专业 的设计分工与分工界面; 2)拟设置的建筑电气系统。 3 变、配、发电系统。 1)确定负荷等级和各级别负荷容量; 2)确定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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