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 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 1996 年 9 月 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1997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 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 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内部装 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 从设计、 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 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 消防验收。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
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 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 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 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 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 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 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 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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