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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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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新规范 2002年 1月 1日起施行,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11-89,以下简称 89规范) 2002年 12月 31日才废止 由于新规范是对 89 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而形成的,在执行中应考虑到 设计、管理人员有一个学习、适应和实用过程,为此保留一年的过渡 期,这也是规范执行中的通行做法,当初 89 规范在执行时曾有三年 的过渡期。 2.新规范在过渡期中,一些其他的相关规范尚未公布,配套的计算 软件还未升版,在实际使用时应如何操作? 新规范与 89 规范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在过渡期内,结构进行抗 震设计验算时,仍可采用依据 89 规范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但对于不 需计算的抗震构造措施则自 2002年 1 月 1 日起要按新规范执行。在 各地开展的施工图审查也可按此要求开展有关审查工作。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 抗震设计内容? 本次建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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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图件 )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确定其抗震 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 I 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 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时仍应按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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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用与分析 gb 500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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