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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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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号《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10月 22 日 字体: 大 中 小 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 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行 为 ,有效利用政府债务 , 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 ,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者合法提供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 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 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 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政府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

锦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检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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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锦州市被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获拨国家专项资金1961万元,示范面积80万平方米。经过两年多紧张建设,截至2015年底,28个示范项目全部建设完成,总应用面积117万平方米,超额按时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有力推动了锦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2016年3月,锦州市"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顺利通过辽宁省住建厅、财政厅组织的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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