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中规定如下: 6 消防车道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 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60.0m。当建筑 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150.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 24.0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道。 6.0.3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 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0m。 6.0.4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 全疏散的设施。 6.0.5 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 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0.6
3. 3. 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 3. 1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 面积的 1. 0 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 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 3. 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3. 3. 4 甲、乙类生产场所 (仓库 )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 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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