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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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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案例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 5月 1 日承接 A工程项目,5 月 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22万元,该 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 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 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50万元。对 A工程项目 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 5月需 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 额 该公司 5月销项税额为 222/(1+11%)× 11%=22万元 该公司 5月进项税额为 50×17%=8.5万元 该公司 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22-8.5=13.5 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日以清 包工方式承接 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5月 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 工程成本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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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靳万一 (根据互联网资料整理,定稿日期: 2016 年 6 月 20 日) 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 2005年底成立,下设 A、B、C 三个项目部, 2016年 5月中标公 路建设 A 项目、房屋建筑 B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 项目合同总造价 81,567,777.2元(含增值税 8,083,293.24元), B项目合同总造价 1亿元(不含 增值税)。 2015年 3月开工的 C项目, C项目合同金额 2,600万元。 A、B、C 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 建筑业于 2016年 5月 1日开始完成 “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税率 11%,A、B、C 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 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 ,项目 部所在地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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