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容摘 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 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 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 公路等基 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 工; (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 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第三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 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等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 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 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 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并不补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电力设施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