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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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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辽交运客字 [2007]64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客运 包车 业务 办法 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2007年 7月 31日印发 辽宁省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市场管理,规范 包车客运业务办理工作,根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下简称 包车客运)业务,是指包车客运经营者办理增加车辆、更新车 辆等客运业务。 第三条 凡我省包车客运经营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 机构)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办理”的原则,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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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 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10] 173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颁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的通知》 (辽住建发 [2010] 1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建筑与装饰修 缮工程、暖通与锅炉设备维修工程、电气与电梯维修工程、市政维修工程。 二、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均应 执行本定额。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 由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小区维修使用的物业费等。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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