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 程计价定额》的通知 大建委发 [2010] 173 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颁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的通知》 (辽住建发 [2010] 1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建筑与装饰修 缮工程、暖通与锅炉设备维修工程、电气与电梯维修工程、市政维修工程。 二、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均应 执行本定额。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 由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小区维修使用的物业费等。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 260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业经 2011年 9月 5日辽宁省第十一 届人民政府第 5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12月 1日 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 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 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 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