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2018年 10 月 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 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 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法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 年 9 月 25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6 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6 年 1 月 13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 畅通和高效运营, 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 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 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 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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