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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1
木结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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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北 京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 中 国 建 筑 资 讯 网 ww w. si no ae c. co m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规范 的 通知 建标字第 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 建发设字第 号文的要求 由中国 建筑西南设计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 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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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第七章 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 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 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 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 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 应要求其表层 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 18%。 第条 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条 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条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 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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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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