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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2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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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标准文案 节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 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 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 的标准。 第 1.0.3 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 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 :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限 第 1.0.4 条 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 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 噪声级,应为

2018图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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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依据的建筑法规: 《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施工组织设计 -企业管理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GB50656-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10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007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1-200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8001-2011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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