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 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 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 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 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2知识来自于造价通云知平台上百万用户的经验与心得交流。 注册登录 造价通即可以了解到相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2最新的精华知识、热门知识、相关问答、行业资讯及精品资料下载。同时,造价通还为您提供材价查询、测算、询价、云造价等建设行业领域优质服务。手机版访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