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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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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 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20091720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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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 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 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 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 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 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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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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