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内建造总字 [2010] 10 号 关于调整管理费、利润计费基础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内蒙古计价依据颁发执行以来,陆续收到一些关于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商品混凝土在各地的普遍使用, 导致管理费、利润的计取基数与定额编制期 间取定的基础数据发生了变化。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测算, 决定对费用定额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的 管理费、利润、通用项目措施费的计费基础进行调整。 具 体调整办理如下: 1、商品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运输费和泵送费的,每 m3商品混凝土按 60元计入单位工程或 分部分项工程(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人工、机械费内,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和通用措施项目 费的基础(其中:人工费 40元、机械费 20元)。 2、商品混凝土价格中,已包括运
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的勘误与解释 发表日期: 2011年 11月 1日 自 2009年 7月 1日起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对材 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的计算方法做了调整。规定每一单项建设工程,其材料 及产品质量检测费最多计取 8万元。近来,一些施工单位来函、来电反映每 单项建设工程实际发生的检测费用,已超出 8万元,而且超出较多,要求调 增检测费。经核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关于材料及产品质量检 测费所包含的内容印刷有误。 费用定额第 17页,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 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 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建设单位、质检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 材料进行检验试验的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对构件做破坏 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