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开发 {2O01}27 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固定 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管委会各局、处、室及直属单位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业经 2000年管委会第 9次主任会议 讨论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此执行。 特此通知 二 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2000 年 4月 19 日经第九次管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下简称开发区 )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 , 提高其使用效率 ,保全资 产 , 结合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开放式办公的实际特点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财政提供经费来源且纳入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财务中心财务核算的 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 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 鼓励条件、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 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 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 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 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局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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