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 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 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 确保学生和教职工 安全。其后的条文提出了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 青少年的寄宿问题;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 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 青少年随班就读问题;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保护学生、 教师、 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的问题以及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等问题, 并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原则。据此在对 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后简称 《原规范》 )的修订工作中对以上这些问题都分别进行细化, 对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并增添了部分技术性的规定。 1.0.2 本规范修订中已将 《原规范》 适用范围中的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移出。 《原规范》不含农村学校, 修订中将农村学校纳入,有利于提升农村中小学校建筑建设 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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