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 颁布机关 : 深建字 [1993]38 号 执行日期 : 2003-01-24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 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府办 [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 2000 年 12月 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需要继续执 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 计与施工规定》等 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 2000年 12月 31 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基坑的设计与施工的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在 5 米以上者或地 质情况较复杂其深度不足 5米者。 第三条 深基坑的设计 (一)深基坑的设计一般应由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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