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创建市优质工程 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市优质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工程施工质量经市工程建设质 量安全协会评审,由市建设局复查、确认并公布的优质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应符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制 定的《泉州市(刺桐杯)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市建设局负责市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优质工程创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大力开展市 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一)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中型以上(含中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融资 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质工程。 (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质 工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市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 2011〕131号)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 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 程中所产生的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