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 年 5 月 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5 月 27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号公布 自 2009 年 7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 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 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 年 7 月 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 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以下简称客运 )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以下简称货 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 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