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范条文解释 总则 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实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应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应通过业主进行。 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术语 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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