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一、总则 1 本规定包括给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 市防洪、燃气、热力、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及其投资 估算和概预算的编制。其它市政公用工程可参照执行。 2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分为前期工作和工程设计两部分。本《规 定》前期工作中只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和预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简单工程参照本规定可适当简化。经主管部门批准;工程 设计可按一阶段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4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工程的政策和 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标准设 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 完整齐全,内容深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5 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可参照本规定的深度编制 设计文件。 二、设计文件编制一般规定 1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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