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处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纠纷,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一赔偿纠纷, 当事人已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进行处理, 应呈交《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处理申请书》 。 第五条 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由双方当事人在各自 上级主管部门主持下协调解决; 协调解决不了的, 报请有管辖权的环 境保护部门处理。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