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宿 备 案 证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持 证 须 知 1、本证为准许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宿州市从事建筑经营的 凭证。 2、企业在参加工作投标、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 分包合同备案等有关手续时,须出示本证。 3、此证只限本企业在宿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 转让和出卖, 如有遗失应在宿州市级报纸声明作废后, 再申请 补办。 4、企业应按资质范围在宿参加施工投标、承揽工程施工 任务等工程建设活动。 5、企业改变名称、企业资质等级、性质、地址、隶属关 系、法定代表人、在宿管理人员等,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市 建筑业管理处作变更备案手续, 企业撤销、 撤离或其它原因终 止在宿经营,须在 30 日内将此证交回发证机关,逾期不交, 自行作废。 6、本证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内不履行续期 登记手续的,证书自行失效,且 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外 地 进 宿 申
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 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业 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外地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总部注册地不在杭州市的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受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 责对杭州市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杭备案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造价 管理部门负责进驻当地的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市开展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 于办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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