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9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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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 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149号令)及《黑龙江省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 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 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 动。 第六条 黑龙江省建设行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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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 根据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 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价的确 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 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及计价 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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