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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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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 2004〕129 号 ) 市区村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加强村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村 镇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东至环城东路、 南至环城南路、 西至通湖大道、 北至 运河)以外,宿城区、宿豫区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公共设施、企业建设、村镇改造等需 要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授权宿豫区 人民政府、 宿城区人民政府、 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具 体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 村镇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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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 【文件题目 】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 2006/03/25 【颁发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 170 号【失效日期】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2月 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 13届 5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3月 25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6 年 2月 16日 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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