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8.30
工程量清单表(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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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号 子 目 名 称 单位 数量 101 通则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2 工程管理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2-4 信息化系统(暂估价) 总额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1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 总额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103-3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 总额 103-4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总额 103-5 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 总额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105 施工标准化 105-1 施工驻地 总额 105-2 工地试验室 总额 105-3 拌和站 总额 105-4 钢筋加工场 总额 105-5 预制场 总额 105-6 仓储存放地

【造价工程师】2018造价-案例-精讲班-60、(2018)第三章-清单计价规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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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 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 9.11.1 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 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 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 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 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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