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文明 工地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评选自治 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区级文明工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倡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鼓励施工企业推广应 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先进设备,积极争创文明工地。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程序 的制定,组织区级文明工地评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文明工 地的检查和初评工作。 区级文明工地评选的具体业务,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第五条 区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活动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
所在地、州、市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申请单位 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附送文件及材料 初 审 并 提 出 意 见 受理或不 予受理 一、项目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申请报告(一式 5份) (一)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 (二 )编制要求:发改投资〔 2007〕 一年以上测风数据分析、评价结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工 三、相关附件 (一 ) 自治区建设厅出具的城市规划 (二)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项目 (三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压覆 (四) 自治区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 (五 ) 自治区电力公司出具的电网接 (六) 自治区水利厅出具的水土保持 (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 及审查意见;(具备工程咨询甲级 (八)自治区文物部门意见; (九)所在地州和企业两方面的上 (十)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承 (十一)符合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