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加快推广新型墙 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7〕77号)和《河北省墙体 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 72号,省政府令〔2007〕第 5号),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 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新型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 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 2009 年 4 月 14 日以粤财综 〔2009 〕53 号发布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加 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 〕77 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属于 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 同)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 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墙体材料革 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 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各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墙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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