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1997 年 11 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7 年 12 月 13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 56 号发布施行,根据 2001 年 4月 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根据《城市供 水条例》、《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 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本细则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提供 生活、生产用水。 本细则所称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
1 / 4 xx城区市政基础设 xx工程 xxxx 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 “市政工程”) 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实施对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 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承担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单独列 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费用、支 付、使用等条款;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三)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应承担的文明施工责任。 (四)收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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