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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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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5号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 2004 年 9 月 29 日经建设部第 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2004 年 10月 15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 务院令第 412 号)的有关规定, 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 规定如下, 自 2004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 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 、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 年内; (2)经

关于开展北京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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