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 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 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