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8 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年 12月 11日经建设部第 11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8 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 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就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范围 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 资质管理部门 ] 国
第二编 工程监理企业 第一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内部核算的组织形式分为: 基本生产和管理部门。 在成本 费用核算上划分两个环节, 即基本生产单位为工程监理环节, 管理部门为过渡 核算环节。 (一)企业以工程监理为核算对象,以各个施工项目部为过渡核算环节。 (二)各项目部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职能机构为管理服务部门,是过 渡核算环节。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 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部分分别设置的, 由多个监理项目部组织的工程建设监 理体系。他们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前, 主要协助甲方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 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监理单 位则在甲方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 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 的监督和管理。 实行监理制度,便在甲方与承建商之间介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 为中介服务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