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促进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 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 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 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 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 府采购业务 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 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依 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 2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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