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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25
住宅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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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前,为解决干部职工住宅困难和社会对住宅 的需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行政划拨土地形式建造了一部分住房。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此类住房已有相当部分上市出售,进入二级 市场流转,有部分住户提出要求补办出让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并征求本区市民意见。 一、缴纳出让金的对象。 已购多层成套商品房土地原属行政划拨的, 原则上继续保持行政划拨形式,房地产可以进行转让,如经金融部门许 可允许抵押。个别住户确有要求补办出让的,由购房者按本意见缴纳土 地出让金。但下列范围不允许补办出让手续: 1、已被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的; 2、被认定为危房的; 3、1985年前建造的住房。 二、补缴出让金的基数及补缴比例确定。根据 2004年 10月份区政 府仑政 [2004]92 号文件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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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土地概念及范围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 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 3种: ①村农民集体; 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③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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