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发挥水 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 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 (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 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 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 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001 年 12月 26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 2002 年 3月 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10年 10月 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 年 11月 29日福建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 年 12月 9 日福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防洪安全和水工程正常运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规划、 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排涝、蓄水、引水、提水、灌 溉、供水、控制河水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