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 逐步建立农 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 、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 案,记载使用农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 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 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 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 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 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面实行蔬 菜瓜果类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蔬菜瓜果类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人民政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目的 防止产品及其检测状态发生混淆,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全过程中的物资和分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 3、职责 3.1 本程序由副总经理主管,工程部归口管理。 3.2 工程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更改,并组织实施。 3.3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的标识。 4、工作程序 4.1 标识的方法和内容 4.1.1 材料的标识 a)对送入到库房或现场的原材料,由保管员用标牌和台帐 (或记录 )进行标识,应标明产品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进货日期 (如水泥还应注明出厂日期 )或批号及供方,并收集其材质 证明书和合格证; b)顾客提供的原材料除进行上述标识外,还应注明“顾供”字样; c)对堆放在现场的原材料如未经检验, 应有“待检”标识,对已经检验的合格品, 应有“已 检验合格”或“已检验待定”标识,对不合格品应有“已检验不合格”标识。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