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8.22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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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 逐步建立农 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 、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 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 案,记载使用农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 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 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 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 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 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全面实行蔬 菜瓜果类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1、凡进入市场的蔬菜瓜果类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人民政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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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1、目的 防止产品及其检测状态发生混淆,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全过程中的物资和分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 3、职责 3.1 本程序由副总经理主管,工程部归口管理。 3.2 工程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更改,并组织实施。 3.3 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材料和设备的标识。 4、工作程序 4.1 标识的方法和内容 4.1.1 材料的标识 a)对送入到库房或现场的原材料,由保管员用标牌和台帐 (或记录 )进行标识,应标明产品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进货日期 (如水泥还应注明出厂日期 )或批号及供方,并收集其材质 证明书和合格证; b)顾客提供的原材料除进行上述标识外,还应注明“顾供”字样; c)对堆放在现场的原材料如未经检验, 应有“待检”标识,对已经检验的合格品, 应有“已 检验合格”或“已检验待定”标识,对不合格品应有“已检验不合格”标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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