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标 准 号: GB 50019-2003 ◆ 发布日期: 2003 年 ◆ 实施日期: 2004 年 4 月 1 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2.1.1 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 按下列规定采 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 16 -20 ℃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 15 ℃ ;中作业 不应低于 12 ℃ ;重作业 不应低于 10 ℃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 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 10 ℃ ;中作 业可低至 7 ℃ ,重作业可低至 5 ℃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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