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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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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 穗建筑 [2005]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的评标活 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定标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等七部 委令第 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 标的评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三条 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技术标书的,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 组、经济标评标组,分别进行技术标评标和经济标评标;招标项目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书的,招标人可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条 评

【修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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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第 12 号令, 2001 年 7 月 5 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公平、 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 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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