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009 年 4月 1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 [2009]57 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 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 或者政府责令停业、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 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 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 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 GB/T19208—2008 规定的性能指标。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 GB7037—2007、GB14646—2007 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 100%来自废旧轮 胎。 3、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 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 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4、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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