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须知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为改善居 住环境,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2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专业资格的装饰装修 企业。 3 、装饰装修企业与装修人应当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本局住区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屋管理 机构申报登记, 并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装饰装修备案作为政府拆迁 补偿时的唯一和发依据。 5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涉及本须知第 8条行为的,需提交他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本须知第 9条行为的,需提交施工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