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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依据

更新时间:2024-05-06 建设快讯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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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程的人都知道,最怕遇到材料价格调整,虽说如果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材价调动,承包人不需要承担价格风险,但是无论哪方是责任主体,都意味着原先的签约合同价需要进行调整,对于一个动不动就上千万过亿的项目,调价可是一件让人苦不堪言的事情。

但做工程就是这样,很少有一个项目稳稳当当从头做到尾,数据也一成不变无需调整,正所谓既来之,则安之。假设当下你所跟进的项目刚好也发生一些纠纷,不妨参考一下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部分省市的政策文件规定,希望对你解决材价纠纷有所帮助。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2、豫建科〔2019〕282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工期延误,按下列方法调整建筑材料价格: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的建筑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的建筑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低者。

3、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19.06.14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4、鲁建标字〔2019〕2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时,按照上涨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人工、材料价格下跌时,按照下跌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5、陕建发〔2021〕94号: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期延误期间,因主要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损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甘建价字〔2021〕15号: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7、苏住建建〔2021〕2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通过以上政策文件的规定可总结出一个规律,只要是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材料价格调整,处理办法对承包人来说,基本上都是很友好的,这对于个别地方规定“材料价格不调整”有着很好的启发及借鉴作用。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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