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二 O 一 O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黑建造价[ 2010]12 号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 2010-11-1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 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更好地贯彻执行 2010 年黑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 管理规定,现对 2010 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原定额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按 2010 年计价依 据调整(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二、人工费价差: 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承发包双方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 年 11月 1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11〕第 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 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 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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