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 年 11月 1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11〕第 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 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 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 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已经 2011年 1月 28日省政府第 80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4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及其相关活动, 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检测检验, 是指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 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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