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第四批 ) 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 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 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 4.0.9 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根据《计价规范》 3.4.1 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 2.0.5 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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