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 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 9.11.1 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 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 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 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 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计量 单位 含税单价 除税单价 1 细砂 t 64.00 62.17 2 中砂 t 123.00 119.49 3 碎石 5-16mm t 112.50 109.29 4 碎石 5-20mm t 113.50 110.26 5 碎石 5-31.5mm t 113.50 110.26 6 碎石 5-40mm t 112.50 109.29 7 生石灰 t 385.00 374.01 8 石灰膏 m3 195.00 189.43 9 清道渣 t 66.00 64.12 10 混道渣 t 46.70 45.37 11 二灰碎石 t 140.00 136.00 12 水泥稳定碎石 4%水泥 t 173.00 168.06 13 花岗岩侧石 125×200×1000 m 78.00 66.89 14 花岗岩侧石 圆弧125×200×1000 m 153.00 131.2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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