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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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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筑 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 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造价在 30万元以下并且建筑 面积不超过 300平方米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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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5年 6月 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政府性基金 ;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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