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交割仓库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 (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一) 会计师事务所或交易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近两 年审计报告原件, 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新设立 企业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申请人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 审计报告中所列已审会计报表 应当包括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交易所认可 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说明; 三、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 (一)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和房产证的 记事栏或附记) 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