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1 年 8 月 3 日 陕西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 2011 年第 11 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 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 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 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