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 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 土地管理 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 [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 集镇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用地,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 (规划 ) 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 应按照控制 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 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 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 土地管理 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 [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 集镇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用地,适 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 (规划 ) 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 应按照控制 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 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