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包含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责任等七章、一百零六条。与1995年版《条例》相比,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鏖原件、主体结构保险期至少为10年等具体时间予以明确;新版《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对其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道采购信息,改变了原版《条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的规定;新版《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总承合同中约定施工质量保修担保方式,取消了原版《条例》中保证金比例百分之三的规定。
《北京 市建设工 程质量条例 》条文 释 义(之一 ) 编者按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自 2016年 1月 1日起施行,这对明确建设工 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全面、准确地了解 相关内容,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市住建委编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条文释义》,对《条例》进行了逐条释解,力求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以便 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但是,本释义不具备与条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 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例规定的参考。 经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同意,从本期起,本刊陆续刊登《条文释义》相 关章节,以满足各会员单位学习、培训的需要。 本期刊登《〈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条文释义》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